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值班编辑7 发表于 2019-7-31 15: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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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6月30日,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60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车辆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拍卖、拆除、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7月24日
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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