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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

值班编辑一 发表于 2019-4-17 15: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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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惩治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

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快处理。

二、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三、凡主动交代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四、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信请寄:安徽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230091

来访请到:合肥市包河区徽富路9号

举报电话:(0551)12388-2

网上举报:
http://anhui.12388.gov.cn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 徽 省 监 察 委 员 会
2019年4月12日
微信图片_201904171501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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