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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泾县公安局云岭派出所主动出击,成功查处一起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违法行为人顾某某为某装饰材料公司生产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顾某某作为该公司的生产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开启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其行为构成: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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