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公告# 【泾县交警开展非法加装遮阳伞(雨蓬)专项整治行动通告】近期,我县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蓬)的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发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在电动车上加装雨伞或雨篷已属于对非机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属于违法改装。从即日起,将在全县范国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蓬)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摩托车、电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蓬)属于改变车辆结构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从即日起,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店和维修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安装遮阳伞(雨蓬)。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安装遮阳伞(雨蓬)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所有非法安装遮阳伞(雨蓬)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请于2020年8月24日前将遮阳伞(雨蓬)自行拆除到位。8月24日起,泾县公安交警部门将上路开展集中整治,对未拆除遮阳伞(雨蓬)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敬请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积极配合拆除遮阳伞(雨蓬)工作,凡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全县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拆除摩托车、电动车遮阳伞(雨蓬)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按时主动拆除到位。
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18日
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