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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 || 派出所副所长*受*贿,判!判!判!

值班编辑一 发表于 2019-2-13 17: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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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两民警
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终于被判刑

泾县法院公开宣判

1月31日
泾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
▼▼▼
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案;

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江某某犯徇私枉法、*受*贿案,原宣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毕某犯介绍贿赂罪案;

被告人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毕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罪原因

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收受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给付的钱财,并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抓捕、刑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作为公安干警,在办理涉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合伙向犯罪嫌疑人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8.3万元,二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被告人毕某为促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储某某、江某某相识相通,代为联系、介绍贿赂6万元,并从中收取8000元好处费,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副所长期间保管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6.9万元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主动供述了部分侦查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储某某向宣州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违纪所得161200元,江某某退缴92000元,毕某退缴8000元。江某某也在庭后积极预交罚金3万元。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数罪并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

作为公安干警、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纪律严明,但二民警利用手中的权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对发生在眼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纵容姑息,甚至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严重扰乱了正常 执/法办案秩序,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每位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都应从中获得警示、吸取教训。

附【公告】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原标题: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两民警知法犯法被判刑
文章来源:泾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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